第 一 條
為有效管理七堵區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 二樓衛教區使用及維護,並
發揮場地服務之功能,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衛教區由本所管理之。
第 三 條
本衛教區得提供機關、學校、人民團體、個人舉辦表演、展覽、各項
室內運動及文化育樂活動或集會,活動內容應以政令宣導、公益、文
化及社教及衛生教育宣導為原則,但不得影響本所及行政大樓業務運
作。為維持環境品質,本衛教區不提供作為婚喪喜慶宴會場地。
第 四 條
本衛教區使用分為二時段,非經本所同意不得逾越使用時段,各時段
時間區分如下:
一、第一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止。
二、第二時段: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止。
本衛教區從事活動以不影響本所辦公為原則,並配合本所借用情形及
本所重要活動(如衛教宣導、防疫救災、上級考核各項工作),如有
衝突,將暫停提供場地使用,使用者不得異議。
第 五 條
本衛教區租借應於使用前七日向本所提出申請,並應填具使用申請表
(如附件一)、使用切結書(如附件二)、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如附
件三),並檢附活動相關實施計畫及場地佈置規劃。相關資料經本所
審核通過後,通知辦理繳費事宜;借用單位應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繳費
方得使用本衛教區,逾期者未繳費者視同放棄。
第 六 條
本衛教區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七 條
申請人(單位)經核准使用後,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應於申請使用日
前一日以書面方式告知本所,辦理延期或取消退費事宜。
第 八 條
申請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應駁回其申請,已核准者即予
廢止其許可使用,必要時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其所繳費用不予退
還,申請人(單位)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蓄意破壞公物者。
四、以集會演出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公益、社教意義者。
五、活動內容變更或場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他人使用,未經本所同意
者。
六、有安全顧慮者。
七、選舉期間內相關選舉活動等。
八、婚喪喜慶宴會、宗教道場活動營利直銷活動或活動有損本場所建
物設備或造成秩序紊亂者。
九、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第 九 條
本所如有辦理相關業務(如衛教宣導、演習、緊急防疫救災、上級考
核各項工作)須使用本衛教區時,得於使用三日前,通知原申請人(
單位 )改期,或遇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因素無法改期者,將無息
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第 十 條
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本所設備器材,應經本所同意,除本所提供之項目外,其餘
物品應自備。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如有未回復
原狀或清理不確實之情形者,本所得由保證金項下扣抵。場地或
設備如有損壞或短少,應予補足、修復或照價賠償。申請人五日
內未修復者,本所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
時將追償之。
二、使用場地有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本所許可後,
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使用無痕膠帶)。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漿
糊、膠紙、圖釘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之物品或場地內之牆面
、地板及其他設備(以非破壞性方式為之),活動結束後應立即
回復原狀,完成清潔維護及廢棄物清運,如未依規定者,逕行將
其列為不受歡迎之租借人(單位),並停止一切使用權利。
三、所攜帶之物品,應自行保管,本所不負保管之責。
四、未經本所許可,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五、申請人(單位)須在場地內外搭建台架及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所
許可後,始可於指定地點搭建,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六、不得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
七、活動應於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
八、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
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九、不得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或致生本所損害之情事。
第十一條
本所所收費用應悉數繳庫,納入預算,相關經費依「基隆市市有公用
不動產收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