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統籌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
費,特設置基隆市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
三、本專戶存管之款項來源如下:
(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七條規定交由本府
統籌辦理之公共藝術經費。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用途如下:
(一)公共藝術計畫之辦理。
(二)公共藝術之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之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訓。
(四)其他公共藝術相關事項。
辦理前項各款之事項,應報本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成果,應報
主管機關備查。
五、本專戶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照政府會計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專戶存管之款項由文化局統籌辦理公共藝術相關事宜,為廣徵適宜
之公共藝術方案,第四點第一項關於公共藝術之設置、管理維護暨教
育推廣等事項,得由本府各局處及其所屬機關提案申請。
七、本專戶結束時,應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市庫。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