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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DE管理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貳字第1030300422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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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有效管理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 )公
    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以下簡稱AED),使民眾遇緊急
    突發性心跳停止時協助獲得及時處置以延續生命,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市公共場所設置AED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AED應置放於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並附AED操作程序。
  (二)應於該場所平面圖上標示AED位置,並於重要入口、AED置放處設有
      明顯標示(標示樣式及顏色如附件一)。
  (三)AED應有保護外框、警報及警鈴功能。

三、設置AED場所應指定管理員,負責AED之管理;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心
    肺復甦術及AED相關訓練,並每年接受複訓一次。
    前項管理員之管理職責如下:
  (一)於機器新裝設、異動、廢除時進行資訊登錄及使用後通報。
  (二)依AED各廠牌建議定期檢查AED狀態指示燈顯示是否為正常、保持待
      機可用狀態、外表是否出現異狀、並紀錄檢查結果。
  (三)負責AED電池與電擊貼片之耗材管理,包括使用期限標示,並於過
      期前更換。
  (四)聯繫及督核AED經銷商進行機器定期維護保養並作成紀錄。
  (五)設置AED後,應上傳至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指定之資料庫(
      資料庫登錄表如附件二),登錄資料送本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備查。
  (六)應定期檢查AED電池、耗材有效日期及其功能,維持機器正常運作,
      並製作檢查紀錄,妥善保存備查;其保存期間,至少二年。
  (七)使用AED急救結束,應補充當次耗材並填寫AED使用紀錄表(如附件三
       )於急救事件結束七日內,郵寄衛福部備查並副知衛生局。

四、單位設置AED或設置後異動,應將登錄資料送衛生局備查後,由衛生局
    轉本市消防局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五、衛生局得辦理AED安心場所之認證,設置AED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完成
    接受AED相關訓練者,得向衛生局申請認證,通過認證者,核發證書 (
    樣式如附件四),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應重新申請認證,屆
    期未申請認證者,其原證書失其效力。
    前項安心場所認證審查程序應依據衛福部公告「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
    顫器(AED)安心場所之認證作業原則」辦理。

六、設置AED場所之員工教育訓練得與衛福部公告之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機
   (關)構或相關團體、急救責任醫院、消防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或辦
    理單位認可之受訓單位申請辦理。
    CPR+AED訓練課程及內容分為以下三類:
  (一)簡易版:只壓胸心肺復甦與AED操作訓練課程,共九十分鐘。
  (二)完整版:完整心肺復甦術施作與AED操作訓練課程,共一百八十分鐘
              。
  (三)AED管理員:完整版訓練及管理員訓練課程,共二百二十分鐘。
   場所員工之CPR+AED訓練應依據本點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擇一辦理;
   管理員應依據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七、管理員得與維護廠商聯絡,促其提供以下必要協助:
 (一)協助設置場所場地評估。
 (二)協助設置AED場所資訊登錄、機器日常管理維護(至少一年二次 )、場
     所緊急應變、使用後通報相關事宜。
 (三)協助設置單位申請安心認證標章。
 (四)辦理教育訓練:
     1.新設置場所百分之七十員工於三個月內均須接受CPR+AED操作訓練
       至會操作 (敢操作),若有員工離職少於百分之七十比率應於翌年
       補足。
     2.設置後第一年內每六個月進行CPR+AED操作複訓一次。
     3.一年後每年至少進行CPR+AED訓練複訓一次。

八、衛生局得對該場所AED之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檢查或抽查。
    前項檢查或抽查,該公共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九、本規範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