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鷄籠中元祭花燈車設計製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參加鷄籠中元祭放水燈遊行之宗親會。
三、申請補助之宗親會,得擬具計畫書於公告期間內向基隆市文化觀光局
(以下簡稱文觀局)提出,每一宗親會限提一案。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含主題、意涵說明、圖稿、規格、材質、施作方式
、經費概算。
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計畫書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文觀局受理前點第一項之申請後,應遴聘民俗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三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進行評審。
評審項目包含設計理念、執行效益、經費合理性、環保及創新元素等。
五、申請補助經評審通過並簽奉市長核准後,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
六、補助款應於核定之計畫範圍內,專款專用;且不得用於人事費、行政
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建築物之新建及硬體設備之購置。
計畫書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送修正計畫書,經文觀局
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七、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文觀局之監督。
八、文觀局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報收支清單、支
用單據、領據、成果資料、活動照片、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書、入
庫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資料送文觀局辦理核銷。
未依前項規定請領受補助經費並完成核銷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九、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收支清單及支
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一、第八點第一項之支用單據,經文觀局衡酌補助事項性質,得由受補
助對象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文觀局必要時,於事後審核。
受補助對象依前項規定退還之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
文觀局將不定期抽查並做成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
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該受
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文觀局得派員不定期查核及辦理效益
評估,受補助對象應備妥指定相關資料受檢。
前項效益評估項目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花燈車設計與所提計畫相符程度,占百分之六十。
(二)與預期效益相符程度,占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作業配合情形,占百分之十。
效益評估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特優
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優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良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普等;未滿六十分不予列等。
評估結果為不予列等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十三、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文觀局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
補助;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
分所受領之補助款,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申請文件不實。
(二)虛報、浮報補助款。
(三)拒絕接受依前點規定之查核或效益評估。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本要點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