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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元祭放水燈遊行花燈車製作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發壹字第1110330020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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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雞籠中元祭花燈車設計製作,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參加雞籠中元祭放水燈遊行之宗親會。

三、申請補助之宗親會,得擬具計畫書於公告期間內向基隆市文化局(以
    下簡稱文化局)提出,每一宗親會限提一案。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含主題、意涵說明、圖稿、規格、材質、施作方式
    、經費概算。
    同一事由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計畫書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文化局受理前點第一項之申請後,應遴聘民俗或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三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進行評審。
    評審項目包含設計理念、執行效益、經費合理性、環保及創新元素等
    。

五、申請補助經評審通過並簽奉市長核准後,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

六、補助款應於核定之計畫範圍內,專款專用;且不得用於人事費、行政
    管理費、獎金、紀念品、餐敘、建築物之新建及硬體設備之購置。
    計畫書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應送修正計畫書,經文化局
    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七、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藝文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文化局之監督。

八、經文化局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提報收支清單、
    支用單據、領據、成果資料、活動照片、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書、
    入庫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經本府指定相關資料送文化局辦理核銷。
    未依前項規定請領受補助經費並完成核銷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九、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收支清單及支
    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十一、受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繳回。

十二、第八點第一項之支用單據於文化局審核後,受補助對象得申請退還
      。 
      受補助對象經依前項規定退還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文化局將不定期抽查並作成相關紀錄,如發現受補助對象未依
      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
      重對該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文化局得派員不定期查核及辦理效益
      評估,受補助對象應備妥指定相關資料受檢。
      前項效益評估項目及權重分配如下:
      (一)花燈車設計與所提計畫相符程度,占百分之六十。
      (二)與預期效益相符程度,占百分之三十。
      (三)行政作業配合情形,占百分之十。
      效益評估以一百分為滿分,並以評定成績列等。九十分以上列特優
      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列優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列良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列普等;未滿六十分不予列等。
      評估結果為不予列等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十四、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文化局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之
      補助;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原處
      分所受領之補助款,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一)申請文件不實。
      (二)虛報、浮報補助款。
      (三)拒絕接受依前點規定之查核或效益評估。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本要點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
      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