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動產
經紀人員服務品質、充實專業素養、樹立優良典範,特依不動產經紀
業或經紀人員獎勵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不動產經紀人員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一)增進不動產交易安全、公平,促進不動產經紀業健全發展,有優異
表現。
(二)維護消費者權益成績卓著。
(三)對於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之研究或建議有重大貢獻。
(四)其他特殊事蹟經本府認定應予以獎勵。
三、參選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資格如下:
(一)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
(二)任職於本市合法備查之不動產經紀業連續滿二年以上。
(三)最近二年內無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遭懲戒處分者。
(四)未曾受詐欺、背信、侵占或因從事不動產經紀業務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不動產經紀人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市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
會申請推薦:
(一)基隆市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營業員證明影本。
(三)任職合法經紀業滿二年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或在職證明。
(四)個人自傳(如附件二)。
(五)符合第二點各款之具體事蹟說明(格式如附件三)及其證明文件或資
料。
(六)切結書(如附件四)。
由本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推薦之不動產經紀人及營業員合
計以不超過十名為限。
五、公會推薦時應於申請書填妥推薦意見並蓋用印信後,將申請書及相關
資料於規定期間內掛號郵寄或逕送本府地政處,逾期不予受理;郵寄
者以郵戳日期為憑。
六、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本府地政處受理後先依書面資料進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獎
勵條件、二年內發生消費糾紛未妥適處理或經辦案件有涉消費訴訟
屬實者,取消參選資格。
(二)複評:由本府地政處召開基隆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以面談
方式進行評選,並由委員依下列權值評分,以各委員評分總和之平
均分數作為評選成績:
1.資料冊(自傳、傑出或優良事蹟等):佔百分之六十。
2.傑出或優良事蹟之陳述:佔百分之二十。
3.委員詢答:佔百分之二十。
七、評選結果依分數高低排序,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當年度獲選之優
良經紀人員,以合計不超過三名為原則。
八、評選結果公開於本府網站,並於本府自強月會公開頒獎表揚。
九、受獎人如經查獲有資格不符或事蹟不實之情事,本府得逕予撤銷其獲
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狀(牌)。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