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基隆市動物保護、動物防疫、畜產管理與獸醫行政管理
事項,特設立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產
業發展處之指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禽水產動物飼養場(含屠宰場)疫情通報、疾病檢診、監測、研究
與管理、自衛防疫消毒輔導管理、病性鑑定、動物防疫法制事項管理及經
濟動物人道管理相關事項。
二、獸醫公共衛生管理、動物用藥品之管理、上市前畜禽藥物殘留之防範
、獸醫師管理訓練及養畜戶動物衛生防疫輔導。
三、流浪動物捕捉收容管理、醫療救援、動物收容所輔導管理相關事項。
四、動物及野生動物保護案件、宣導教育及法制事項管理、寵物疾病防治
、絕育及登記管理、管制藥品管理、實驗動物管理。
五、寵物業登記、輔導、管理與評鑑、寵物相關消費者保護事項、寵物殯
葬業輔導管理、寵物用品業輔導管理及飼料之管理相關事項。
六、畜牧場登記及管理、畜產推廣、畜牧類農情調查、畜禽年度生產目標
訂定、畜牧類天然災害查報。
七、家畜、禽產製品認證輔導及管理、違法屠宰行為查緝、斃死豬畜禽非
法流用查緝。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委託執業獸醫師(佐)協助辦理。
第五條
本所置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士、技佐,應由具獸醫師資格者擔任。
第六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士代行。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