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力壹字第1080273975A號令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規程依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基隆市政府為辦理基隆市動物保護、動物防疫、畜產管理與獸醫行政管理
事項,特設立基隆市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承市長之命,受基隆市政府產
業發展處之指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畜禽水產動物飼養場(含屠宰場)疫情通報、疾病檢診、監測、研究
與管理、自衛防疫消毒輔導管理、病性鑑定、動物防疫法制事項管理及經
濟動物人道管理相關事項。
二、獸醫公共衛生管理、動物用藥品之管理、上市前畜禽藥物殘留之防範
、獸醫師管理訓練及養畜戶動物衛生防疫輔導。
三、流浪動物捕捉收容管理、醫療救援、動物收容所輔導管理相關事項。
四、動物及野生動物保護案件、宣導教育及法制事項管理、寵物疾病防治
、絕育及登記管理、管制藥品管理、實驗動物管理。
五、寵物業登記、輔導、管理與評鑑、寵物相關消費者保護事項、寵物殯
葬業輔導管理、寵物用品業輔導管理及飼料之管理相關事項。
六、畜牧場登記及管理、畜產推廣、畜牧類農情調查、畜禽年度生產目標
訂定、畜牧類天然災害查報。
七、家畜、禽產製品認證輔導及管理、違法屠宰行為查緝、斃死豬畜禽非
法流用查緝。
本所得視業務需要,委託執業獸醫師(佐)協助辦理。

第五條
本所置技士、技佐及辦事員。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業務之技士、技佐,應由具獸醫師資格者擔任。

 

第六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基隆市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技士代行。

第十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基隆市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