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漁民於基隆嶼及周邊海域作業並維持
自然生態環境,特依據「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
第六款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接駁漁民登島採捕紫菜或其他水產品,以設籍基隆區漁會之漁船為限。登
島作業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作業期間應維護自然資源,不得污染環境及違反漁業法相關規定。
二、登島採捕紫菜及其他水產品,限每年十一月至翌年三月;由基隆區漁
會於每年六月至七月底接受申請,並於八月底前將接駁漁船名稱及登島漁
民姓名(含身分證字號)繕造成冊函報本府,經審核並報請海岸巡防機關
備查後,始得登島。
三、登島作業期間人員須憑漁船船員手冊登島作業,登島人員須配合海岸
巡防署駐島人員進行安檢。另海岸巡防署駐島人員於漁民採捕後,應進行
採捕物品之檢查。
四、登島人員應遵循基隆市基隆嶼風景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相關規
定,且不得搭載遊客登島。
五、考量安全及碼頭船舶靠泊席位有限,漁民登島作業期間,同一時段僅
准許三艘漁船靠泊作業(靠泊時間,一次不得超過二小時)。
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除撤銷當年度作業許可外,並於次年度一年內
不再受理申請。
第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