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 高齡友善
城市政策各項工作,設基隆市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 規劃、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
(二) 擬定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促進方案。
(三) 協調、整合及推動高齡友善城市工作。
(四) 檢討審議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六至四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本府財政處處長、綜合發展處處長、民政處處長、地政處處長、
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長、
工務處處長、交通處處長、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及基隆市警察
局局長、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基隆市消防局局長、基隆市衛
生局局長、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處長
、基隆市稅務局局長。
(二) 本市各區區長
(三)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九至十九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 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衛生局承辦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指示督導辦理本會業務。
五、本會下設友善環境組、健康社福組、企劃組及行政區組。
本會各工作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指派參議或秘書兼任;小組成員
由本府各處及所屬機關派員參加。
六、本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人員代理之。
七、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 代理。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