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為有效管控「基隆市公共藝術專戶
」之收入,並利於興辦機關繳納公共藝術經費作業之進行,特訂定本
程序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二、法定公共藝術經費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九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規定),欲將經費繳入專戶,應備妥申請文件函送文化局,
其繳納程序如附件一,所需申請資料如下:
(一)函文應敘明建物或工程案名、納入之金額及繳納經費之理由。
(二)經逐級核章完成之基隆市公共藝術專戶納入申請表一份(如附件
二)。
(三)本案建築物或工程之預算書、契約決標金額證明文件或決算書等
相關說明資料。
三、法定公共藝術經費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
,須經審議會同意始得將經費納入專戶,其申請程序如附件三,所需
申請資料如下:
(一)函文應敘明建物或工程案名、納入之金額及繳納經費之理由。
(二)經逐級核章完成之基隆市公共藝術專戶納入申請書一份(如附件
四)及本案至審議會報告之簡報檔。
(三)本案建築物或工程之預算書、契約決標金額證明文件或決算書等
相關說明資料。
四、依其它法令撥充及納入之經費,逕依相關規定辦理納入手續,必要時
由文化局另定相關規定辦理之。
五、本須知經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