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動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設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有關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財政處處長。
(三)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交通處處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八)本府社會處處長。
(九)本府地政處處長。
(十)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一)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十二)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三)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十四)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十五)基隆市稅務局局長。
四、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
本小組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必要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副處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綜
理業務。
七、本小組得由召集人延聘學者、專家擔任諮詢顧問;諮詢顧問依個案出
席本小組會議或提供諮詢建議。
八、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執行過程需進行內部整合與外部協調者,由本府財
政處擔任幕僚作業單位,並彙整列管案件定期提報本小組。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