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授權所屬各一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時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指依文書處理手冊及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規定,授權各機關
代擬並代為決行之電子發文府稿。「代擬代判府稿」是各機關以府稿發文
,機關首長代為決行之公文,「代擬不代判府稿」是各機關以府稿發文由
市長判決之公文。
三、本規定所稱電子發文作業,指依文書處理手冊所定之公文電子發文作
業。
四、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由本府行政處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授權設定。
五、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
六、前項之專責人員,應依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機關代擬
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
七、各機關對代擬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應確實管制,並將發文清單
依年度彙編成冊保存一年,本府每年於公文檢核時,應進行查驗。
八、
各機關依本規定辦理電子發文時,發文作業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子公文之發送,應於公文發文日期當日下班前完成。
(二)兼有紙本公文者,應先將電子公文發送後,再將紙本公文連同原稿(
需在原稿左上方空白處註記本件公文之電子公文發文、紙本公文發文各件
數)及送件清單兩份,於電子公文發送後之下半個工作日內,送至本府行
政處用印後,自行攜回,並於用印當日下班前發送。
(三)電子公文發送後,應於發送日之次一工作日檢視發送結果,並為適當
之處理。
九、各機關依本規定辦理電子發文時,其發文代字注意事項如下:
(一)發文代字,應依本府核定之府發文代字填列。
(二)府發文代字異動時,應先函報本府核定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設定後,
該異動之府發文代字始可使用於代發府電子公文。
十、各機關於系統故障致無法依本規定代發府電子公文時,應改採紙本公
文之作業方式發文。
十一、依第十點改採紙本公文之作業方式發文者,應於公文發文日期之次
一工作日上午十時前,將文稿送本府行政處用印,並自行攜回後,於用印
當日下班前發送。
十二、本規定於各機關代擬不代判府稿之電子發文作業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