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
並確立本市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以下簡稱違規案件)主政
單位間之權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處暨所屬一級機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規案件,其權責劃分,除
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違規案件之主政單位,其確認方式按本府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
締及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規定,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地政
單位、各區區公所及相關單位於會勘中確認。經會勘仍有爭議或疑義
,應立即通知地政處召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聯合取締及審議小組會
議釐清。
四、依前點規定確認之主政單位,其後續查處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主政單位查明違規事實後,就違規態樣,衡酌違規案件違反之數法
規罰則,如其主管法規罰鍰最重者,由其處以罰鍰;如非其主管之
其他法規罰鍰最重者,由其他法規主政單位依其主管法規處以罰鍰
;其違反數法規罰則規定之罰鍰輕重相同者,由主政單位處以罰鍰
。
(二)主政單位應掌握違規案件辦理情形,並於改善期限屆滿,進行複勘
。如違規行為已停止並改善完竣者,應予以結案。
(三)裁罰主政單位依其主管法規處以罰鍰,違規行為未停止或違規情況
未改善者,得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加重處罰或依行
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裁罰主政單位裁罰時應副知地政處,以利其控管。
五、裁罰主政單位對於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不得請求相關
單位併處罰鍰。主政單位若發現對於一違規行為有重複裁處者,應主
動協調撤銷之。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