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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年終考核暨待遇調整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人考壹字第1120254327B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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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年終考核以發揮獎優汰劣精神,
進行客觀公正之待遇調整事宜,爰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所稱聘僱人員係指本府核定有案於人事費、各類基金項下
列有預算之約聘僱人員,且是類人員係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相關規定進用,惟下列人員不適用之

 (一) 以中央補助經費支應薪資且訂有薪資標準規定者。
 (二)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進用之人員。
 (三) 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進用之人員。
 (四) 適用其他訂有考核晉薪相關規定之人員。
另適用本原則之聘僱人員於年度待遇調整時仍受「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
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及「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
支給報酬標準表」所訂職責程度及所具知能條件之規範。

三、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依據本處理原則加以考核,
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年度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及分數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五、年度考核獎懲結果如下:
(一)優等:優先續聘僱,並得辦理晉升一階(等)。
(二)甲等:續聘僱,並維持現有薪點。
(三)乙等:續聘僱,並予以輔導,維持現有薪點。
(四)丙等:調降一階(等),並輔導改善。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
聘僱。
(五)丁等:不予續聘僱。
考列優等之比例不得超過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年度核定聘僱人員總員額數
之百分之三,考核結果得辦理調薪之幅度以每次晉升(調降)一階(等)為限

六、晉敘俸階及職等:
(一)約聘僱人員當年度年終考核考列優等者,於次年度續聘僱時,約聘
人員得依當年度核定俸階晉一階續聘,其已敘至本職最高階者,續聘時不
再晉階;薪階之晉敘應按年逐階辦理,同年度內以晉敘一階為限;約僱人
員若其資格符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定之知能條件
者,得以高一職等續僱,惟以敘至五等為限。
(二)約聘僱人員當年度年終考核考列丙等者,若於次年度續聘僱時,約
聘人員得依當年度核定俸階調降一階續聘,其已敘至本職最低階者,續聘
時不再調降;約僱人員得以低一職等續僱並以調降至一等為限。

七、年度考核作業由服務單位依下列項目及配分作成考核評分:
(一)工作知能及公文績效(佔25分)
(二)年度工作計畫(佔25分)
(三)服務態度及配合度(佔20分)
(四)品德操守(佔20分)
(五)臨時交辦事項(佔10分)
(六)獎懲考核(增減前五項之總分)
1.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1分。
2.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3分。
3.記大功或記大過者,增減6分。

八、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全年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全年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
數。)
(四)不服從各級主管指揮暨辦理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
事實者。
(五)接受不當關說或飲宴應酬,經查證屬實者。
(六)在外經營其他事業,未能善盡職責,經查證屬實者。
(七)上班時間從事非工作項目,經規勸仍未改善者。

九、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下列規定辦理工作
考核及申請待遇調整: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應將所屬聘僱人員平時工作表現,填
具「聘僱人員年終考核暨待遇調整申請表」(如附表一),作準確客觀公
正之考核,考核結果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由各單位及機關、學校自行
保存;另考列優等、丙等及丁等人員應由服務單位或機關、學校填具「聘
僱人員年終考核暨待遇調整申請表」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並繕造考核清
冊(如附表二)函送本府人事處彙整,提交每年十二月召開審議小組會議
討論。
(二)考核之結果,均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十、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擔任,其餘小組成員如下:
(一)主計處處長。
(二)財政處處長。
(三)研考處處長。
(四)人事處處長。

十一、審議小組開會時,基於審查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人員列席陳
述意見。

十二、本處理原則若有未盡事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
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辦理。

十三、本處理原則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