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財政部核發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特訂定本原則。
二、前點所稱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以下簡稱民參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 促參案件: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 辦
理之案件。
(二) 其他法令案件:指非依促參法辦理,惟其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屬促參
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
款規定者。
三、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並運用於辦理促參案件相關事項或執行民參案
件著有績效之團體或個人獎金支出。 前項促參案件相關事項如下:
(一) 可行性評估。
(二) 先期規劃。
(三) 用地取得(含地上物處理等)。
(四) 興辦事業計畫。
(五) 水土保持計畫。
(六) 環境影響評估。
(七) 招商作業。
(八) 履約管理。
(九) 仲裁或訴訟。
(十) 法律諮詢。
(十一) 營運期滿之資產總檢查及移轉。
(十二) 優先定約。
(十三) 教育訓練。
(十四) 案件行銷。
(十五) 優良案例觀摩事項。
(十六) 本府辦理促參案件之其他支出。
四、本獎勵金在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下者,全數分配予執行機關
(單位);逾二十萬元部分,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執行機關(單位),
賸餘百分之六十,由本府統籌運用。 協辦機關(單位)之獎勵金分
配由執行機關(單位)認定。
執行機關(單位)於獎勵金分配範圍內發給團體或個人獎金者,其
發給額度及審核程序應符合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
獎勵要點之規定。
五、本獎勵金受分配或申請機關(單位)擬具申請書表,送本府財政處
彙總,陳報本府核准後,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六、本獎勵金不得作為出國計畫及其他人事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