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運用財政部核發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獎勵金(以下簡稱本獎勵金),特依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案件資訊蒐集及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
第二十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民參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 促參案件: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之
案件。
(二) 其他法令案件:指非依促參法辦理,惟其民間投資公共建設屬促參法
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且民間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
定者。
三、 本獎勵金應專款專用,運用範圍如下:
(一) 辦理民參案件相關事項。
(二) 民參案件執行機關(單位)獎金。
(三) 民參案件個人獎金。
前項第二款獎金亦得運用於個人獎金之核發。
第一項第一款民參案件相關事項如下:
(一) 可行性評估。
(二) 先期規劃。
(三) 用地取得作業(含地上物處理等)。
(四) 耐震評估。
(五) 興辦事業計畫。
(六) 水土保持計畫。
(七) 環境影響評估。
(八) 招商作業。
(九) 履約管理。
(十) 調解、仲裁或訴訟。
(十一)法律諮詢。
(十二)資產總檢查及移轉。
(十三)優先定約。
(十四)教育訓練。
(十五)軟體及設備之租賃或採購。
(十六)民參案件業務活動。
(十七)約用人員酬金。
(十八)國內外案件行銷。
(十九)優良案例觀摩事項。
(二十)本府辦理民參案件之其他支出。
第一項第一款獎勵金運用額度上限應符合獎勵金核發作業要點第十八
點規定。
四、 本獎勵金在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下者,全數分配予執行機關(
單位)或個人獎金;逾二十萬元部分,百分之四十分配予執行機關(單
位)或個人獎金,賸餘百分之六十,由本府統籌運用。
協辦機關(單位)之獎勵金分配由執行機關(單位)認定。
獎勵金作為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金支出者,依行政院及所
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發給額度規
定如下:
(一) 執行機關(單位)獎金:每一民參案件發給獎金最高二百萬元。同一年
度、同一執行機關(單位)獎金總額,以五百萬元為限。
(二) 個人獎金:同一事由,按貢獻程度發給獎金最高五萬元。
前項獎勵金之給予,本府及執行機關(單位)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
組委 員 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獎勵應本公平公開原則,並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
實給予。
五、本獎勵金受分配或申請機關(單位)擬具申請書表,送本府財政處
彙總,陳報本府核准後,編列預算辦理。
前項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