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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疾貳字第1030350120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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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後天免
    疫缺乏症候群(以下簡稱愛滋病)防治工作,落實愛滋病毒篩檢及愛
    滋病防治宣導等工作,杜絕愛滋病蔓延,維護市民健康,特成立基隆
    市愛滋病防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基隆市衛生局統籌辦理,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本市市民愛滋病防治衛生教育。
(二)推動高危險群之衛生教育及行為改變事項。
(三)推動各類職場之愛滋病防治衛生教育。
(四)推動跨機關、單位之愛滋病防治衛生教育。
(五)研擬本府各單位及民間團體愛滋病防治合作事項。
(六)推動其他有關全市愛滋病防治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負責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綜理
    愛滋病防治政策規劃及推動事宜。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行職務。

四、本小組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市衛生局局長擔任,襄助召集人綜理愛
    滋病防治政策規劃及推動事宜。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衛生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任,負責處
    理小組會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市衛生局業務科室指派人員兼任,執行
    愛滋病防治工作推動事宜。

六、本小組設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幹事外
    ,並聘請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教育處、警察局、交通
    旅遊處、行政處各局處首長及民間團體代表或其他相關團體擔任之。

七、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本職派兼或免兼,委員出缺時,召集人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八、本小組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得視
    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公益團體代表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指導
    或報告。

九、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
    發言及表決。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組成單位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