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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壹字第11402382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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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
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案件,特設基
隆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輔導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 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 教育行政人員。
(三) 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 同級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
(六)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七) 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至少二人。
前項第七款學者專家,應自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
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遴聘。
第一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或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三、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代表機關、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

五、
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組織或團體出任者,得指派代理
人出席。

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八、
本會得視會議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其他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