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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3023413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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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學
    生申訴服務,特設置基隆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受理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針對本市所屬
    學校辦理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提出之申訴案件。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兼任,副
    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另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教
    育處處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本市教師組織代表、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委員。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主管特殊教育科科長兼任之。

五、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
    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六、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