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
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
(五)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六)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七)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八)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十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相關
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副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社會處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
本府有關單位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會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受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本府及所屬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