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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壹字第1090231619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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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
          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
    )兼之: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
     )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
   〈五〉本市警察局局長。
   〈六〉本市衛生局局長。
   〈七〉學者專家五人。
   〈八〉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者
    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會業務;置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社會處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
    本府有關單位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受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本府及所屬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