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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壹字第1130263417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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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
          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
    (五)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六)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七)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八)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十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者專家、民間相關
    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置副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社會處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
    本府有關單位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本會會議由召集人
    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受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本府及所屬機關
    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七、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