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與推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
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之業務發展、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及相關事項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
)兼之: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
)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觀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
〈五〉本市警察局局長。
〈六〉本市衛生局局長。
〈七〉學者專家五人。
〈八〉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學者
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本會業務;置
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指派社會處科長兼任;另置幹事若干人,由
本府有關單位派兼之。
五、本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本府及所屬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受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本府及所屬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兼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