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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公文線上簽核系統改以人工作業時機與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資壹字第1030239281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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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文線上簽核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時,公文作業仍能繼續維持以利各單位業務推動,特訂定本規範。

二、公文線上簽核系統無法運作之情形如下:
  (一)停電或停水
  (二)網路不通
  (三)系統當機
  (四)其他緊急情況

三、公文線上簽核系統無法運作時,緊急公文仍應以人工作業方式進行紙
    本簽核。

四、公文線上簽核系統無法運作時間超過四小時,即應啟動公文簽核人工
    作業機制。

五、人工作業方式如下:
  (一)公文傳遞以人員及簿本登記送件簽收。
  (二)尚未進入公文系統之公文一律採紙本簽核方式,已進入公文系統之
      公文,如屬緊急需儘速辦理者得親洽研考處(資訊管理科)提供相關
      格式電子檔予承辦人,列印紙本補齊相關戳章後,以紙本簽核方式
      繼續進行公文作業流程,但因系統設備損壞或停電無法即時恢復者
      不在此限。
  (三)採紙本簽核之公文,均應以紙本歸檔。
  (四)總收文人員:
    1.電子公文及中央機關轉文(e-mail陳情案件)均列印紙本,於文面
      加蓋總收文日期章戳,並進行收文編號登錄。
    2.來文之總收文號由行政處(文書科)提供,採人工給號。
    3.以單機版總收文作業辦理紙本收文登記,並列印送件清單送承辦單
      位簽收。
  (五)承辦人:
    1.以單機版公文製作系統製作公文函稿或簽,列印紙本後採紙本陳核
      及流程傳遞。
    2.發文案件,應提供函稿電子檔予行政處(文書科)之繕發人員。
  (六)總發文人員:
    1.創稿發文,由行政處(文書科)提供創發文號,採人工給號。
    2.承辦人員應提供函稿電子檔,並以單機版公文製作系統進行稿轉函
      作業,列印紙本公文蓋印封發。
  (七)單位收、發文作業比照總收、發文作業方式辦理。

六、系統恢復正常後紙本簽核公文之資料補登作業:
  (一)研考處(資訊管理科)應將單機版總收文與總發文資料轉入主機資料
      庫。
  (二)公文資料僅只補登公文基本資料,公文流程除有特別需要,原則上
      不再補登。
  (三)全程或部分流程改採紙本簽核之公文,歸檔後由檔管人員進行歸檔
      資訊相關資料之補登。

七、本規範奉市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