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工務處為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使地上物認定
及處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送出基地,係指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公園兼兒童遊
樂場、綠地與綠帶、廣場、廣場兼停車場與人行廣場,並依據「基隆
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規定得為送出基地者。
三、送出基地地上物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送出基地內之建築物。
(二)送出基地內之人工設施。
(三)送出基地內之雜項工作物。
(四)送出基地內及其緊鄰土地(同一公共設施用地)上之擋土牆,經現勘
認定具不可分割性者。
(五)其他非屬前四款之地上物,經現勘認定屬地上物者。
四、經認定屬第三點規定之地上物者,申請人應將該地上物清除。
五、第三點所列之送出基地地上物,有下列各款情形者,該地上物免予清
除:
(一)地上物屬公有者,並得確認地上物之管理機關(單位)者。
(二)地上物為已闢建之道路、人行道、排水溝,並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認定免予清除者。
(三)其他屬私有之地上物,經現勘認定得依內政部營建署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十九日營署都字第一零一零零七一七零四號函釋之規定免予清
除者。
六、本原則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