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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工務處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地上物認定及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工用壹字第103024135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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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工務處為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使地上物認定
    及處理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送出基地,係指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公園兼兒童遊
    樂場、綠地與綠帶、廣場、廣場兼停車場與人行廣場,並依據「基隆
    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規定得為送出基地者。

三、送出基地地上物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送出基地內之建築物。
(二)送出基地內之人工設施。
(三)送出基地內之雜項工作物。
(四)送出基地內及其緊鄰土地(同一公共設施用地)上之擋土牆,經現勘
      認定具不可分割性者。
(五)其他非屬前四款之地上物,經現勘認定屬地上物者。

四、經認定屬第三點規定之地上物者,申請人應將該地上物清除。

五、第三點所列之送出基地地上物,有下列各款情形者,該地上物免予清
    除:
(一)地上物屬公有者,並得確認地上物之管理機關(單位)者。
(二)地上物為已闢建之道路、人行道、排水溝,並經目的事業主管單位
      認定免予清除者。
(三)其他屬私有之地上物,經現勘認定得依內政部營建署一百零一年十
      一月十九日營署都字第一零一零零七一七零四號函釋之規定免予清
      除者。

六、本原則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