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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衛生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受理醫事相關科系學生實習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衛企壹字第1030300557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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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培育醫事相關科系學生瞭解
    醫療保健及公共衛生實務,增進醫療知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指經政府立案學校之醫事相關科系(含社工)
    在學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實習機關,指本局及基隆市各區衛生所。
 
四、各申請學生實習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學生實習機構應於實習期程前二個月行文並檢附相關計畫書至本
    局受理審核,審核結果不論通過與否,本局均函文通知申請者。
(二)申請學生實習機構須於實習前一個月檢送學生名冊、實習計畫書,註
    明實習科目、實習機關及實習時間,向本局報備。
(三)申請學生實習機構應於實習前二週與本局簽訂契約書(如附件)。
(四)實習學生每梯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五)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關各項規定。
(六)實習學生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和本局及所屬各區衛生所相關規
    定,填寫保密同意書及保密切結書,因違反相關法規所生之損害,應
    負一切民、刑事責任,並由申請學生實習機構附連帶責任。
(七)學生於實習期間之住宿、膳食、疾病治療、安全維護或其他生活必須
    事項均須由學生自理。
(八)學生實習成績由實習機關與各校指導老師共同考評之,但僅由實習機
    關指導者,由實習機關考評。
(九)學生實習期滿,由實習機關依據學校檢附之評分表評定實習成績,並
    送交申請學校作為考評依據,但其請假逾三分之一,或無故未到勤累
    計達二天者,將終止期實習資格,不予評核。
(十)學生實習結束前三日內,每人須提出內容一千字以上之實習報告一份
    ,供實習機關作為評定實習成績及策進實習成效之參考。
 
五、學生實習期間,實習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習費每人每週新臺幣一百元,未滿一週以一週計,收費基準每月四
    百元,若遇實習梯次為五週,仍以四百元計收。其餘代訓者則依實習
    機關提報計畫收費。
(二)非連續實習者,以實習總時數折合實習週數計算實習費(每週以四十
    小時計算)。
(三)申請學生實習機構應於學生實習結束一個月內核實給付實習費予實習
    機關。
(四)學生實習於實習機關推行公共衛生等業務互惠者,實習費得由實習機
    關酌予減免之。

六、本要點奉市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