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激勵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工作
士氣,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實際從事地籍測量之測量助
理。
三、測量助理之測量工作費每人每月發給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測量工作費
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四、測量助理有曠職、請假、受處分或因案停職者,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測
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理
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除當
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測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作
費;超過七日者按日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傷、
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測量工作費。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及臨時召集期間
,其應領之測量工作費照常發給;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測量工作
費,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發給。
(五)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
,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
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除
測量工作費三個月,同月份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經准予復職者,自復
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五、全月外調其他機關工作者,不發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間調兼或每
月中途到職、職離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六、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加給或津貼者,不發給測量工作費。但
其所領金額低於測量工作費者,得擇一支領。
七、測量工作費由本府及所屬地政事務所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經
費不足時,應按基準酌減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