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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立幼兒園員額編制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貳字第104022876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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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準則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基隆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

第四條 
市立幼兒園置園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園務。

第五條 
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
    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六
    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
    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
    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九十人者,每九十人
    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
    為之。
七、職員:
(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
    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二百七十一
    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
(二)另由本府以契約進用方式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二人。

第六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
    ,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
    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另每園增置教保服
    務人員一人。
四、護理人員:學校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
    百零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二百人以下者,由學校之護理人員辦
    理。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七、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