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準則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基隆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
第四條
市立幼兒園置園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園務。
第五條
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
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
四、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六
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
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
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九十人者,每九十人
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
為之。
七、職員:
(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置
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二百七十一
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
(二)另由本府以契約進用方式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二人。
第六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
,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
三、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
定,視招收人數及幼兒年齡,按比例配置,專任;另每園增置教保服
務人員一人。
四、護理人員:學校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
百零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二百人以下者,由學校之護理人員辦
理。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要配置。
六、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並得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七、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第七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