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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交運壹字第1100230013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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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基隆市(以下稱本市)轄區內市
    區汽車客運業營運服務事項,特設基隆市市區汽車客運營運審議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市區汽車客運業籌備申請、營運服務評鑑、路線新闢及變更
        (含延駛、調整、縮短、停駛、撤銷)之審議。
 (二)其他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費率事宜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路線相關問題之研議。  
  前項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之審議事項如下:
 (一)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  
 (二)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  
 (三)申請路線別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  
 (四)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  
 (五)原核定路線別補貼計畫修訂。  
 (六)補貼與營運服務評鑑結果運用方式。  
 (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本府交通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代表一人。 
 (三)本府交通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財政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社會處代表一人。
  (六)本市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
    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
    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七、本會對於營運路線、補貼、費率、評鑑之審議,得邀請相關公路主管
    機關、汽車客運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等單位及有關人員列席。  

八、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

九、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處公共運輸科科長
    兼任;組員若干人由本府交通處派員兼之。
    本會行政事務由本府交通處辦理之。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