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產業道路及農路執行單
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市區道路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處,巷道(混凝土路
面)執行單位為本市各區公所。
第三條
道路挖掘路面修復費面積核算原則如下:
一、路幅寬度未達八公尺寬者,以全寬核計。
二、八公尺以上道路以車道三點五公尺核計。
第四條
道路挖掘路面修復費,依路面材質不同,標準訂定如下:
一、AC路面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百元計收。
二、RC路面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四百元計收。
三、階梯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千九百元計收。
四、其他路面參考本府統一單價或市價訂定。
第五條
申請人所申挖之路段尚於本府規定禁挖期間,因配合民生所需,必須申請
挖埋者,其收費加計依本辦法第四條各款收費標準之百分之五十。
第六條
申請人經核准挖掘道路後辦理變更設計者,其道路修復費應按核准變更部
分核算,若申挖面積變更為大者需補繳差額,若申挖面積變更為小者不予
退還。
前項申挖單位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無法施工者,本府及相關單位應將已
繳納之路面修復費全數予以退還。
第七條
申挖單位於繳交路面修復費後,執行刨鋪一車道並負保固一年之責。
第八條
相關作業細節規定於本府定期召開之管線會議中宣達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據「基隆市挖掘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