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各項補償費
或差額地價收繳發放作業,統一作業流程,提升作業效率,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承辦人員於查估時應進行現地勘查;如屬委外辦理者,於辦理查估作
業時應會同查估機構辦理現地勘查,督查其作業情形。
三、編造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調查估價表及拆遷補償費應領清冊,應附具
位置略圖、現況照片等資料。
前項規定於委外辦理者亦同,承辦人員並應抽查地上改良物查估成果
辦理現地勘驗,校核調查表內容。
四、應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於辦理查處時
應於清冊內註明「OO年OO月OO日異議查處中」。
五、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或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分配結果清冊所載之面
積、應繳或應領差額地價及土地分配計算表應由二人以上校核。
六、土地分配成果清冊,各級人員應逐筆計算及查核,如因辦理面積廣大
,業務科主管就每一街廓亦應抽查一筆以上土地予以查核;如屬委外
辦理者,仍應要求受託機構列明其分配計算之內容及法令依據,以供
查核。
七、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分配結果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者,應於重劃前
後土地分配清冊或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分配結果清冊及應領(繳)差額
地價清冊內註明「OO年OO月OO日異議查處中」。
八、土地測量成果異動或前項異議經查處、調處、上級機關裁決、訴願決
定、行政訴訟判決確定等原因致原土地分配成果變更者,應一併更正
下列表冊:
(一)土地重劃:土地分配計算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應領(繳)
差額地價清冊及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
(二)區段徵收: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分配結果清冊、應領(繳)差額地
價清冊。
九、辦理土地分配或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應再次確認相關資料正確性,
如有變更或異動者應予釐正。
十、土地分配確定後,於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
對應繳差額地價尚未繳清者,應於清冊載明,並一併囑託加註下列註
記:
(一)土地重劃:「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
(二)區段徵收:「未繳清差額地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他項
權利」。
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差額地價後,業務科應儘速函囑轄區地政事務所塗銷
註記。
十一、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或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分配結果清冊及各項
補償費、應領取及繳納差額地價清冊應由不同人員負責校對及審核
,以落實多重稽核制度。
前項規定於清冊變更時亦同。
十二、各項補償費、應領取及繳納差額地價清冊經核定後,應檢送代辦發
放、收繳之行庫及主計單位各乙份,以供核對使用。
十三、發放補償費或差額地價時,應由二人以上核對清冊並查驗具領人身
分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後,分別於領款聯單上蓋章。
十四、補償費或差額地價受領人死亡由繼承人領取時,應參照土地登記規
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附具相關文件,經二人以上審查無誤後
,檢附繼承人應領金額清單函知發放行庫、主計單位及繼承人。
十五、補償費或差額地價發放、收繳後,辦理核銷時,應檢具核定之清冊
、領(繳)款聯單、預付費用核銷表及銀行對帳單,並由主管審核是
否確已領取或繳清。
前項應領取或繳納之金額於補償或土地分配成果公告後經變更者,
應加強審核之。
十六、補償費及差額地價逾期未領取或繳納者,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存入保
管專戶、提存或移送強制執行。
十七、為避免錯誤及弊端,主管應督察主、協辦人員分工及稽核情形,加
強人員培訓並適時進行業務輪調。
十八、本注意事項奉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