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
,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據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置
基隆市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相關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相關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
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市市長兼任
之,其餘委員由市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
)、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聘兼之;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
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為無給職,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
缺時,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日為止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指示,辦
理本會有關業務。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府教育處辦理之。
六、本會視本府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
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學校代表等列
席或報告。
七、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之。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