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自殺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特設基隆市
自殺防治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政策。
(二)協調、督導、整合跨局處資源,並推動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業務諮
詢。
(三)協調各醫院及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事宜。
(四)其他相關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推動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
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基隆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教育處處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
(六)本府兒童及少年事務處處長。
(七)基隆市警察局局長。
(八)基隆市消防局局長。
(九)基隆市文化觀光局局長。
(十)基隆市各區區長。
(十一)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大眾傳播等領域
專家學者二至五人。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五、
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無法親自出席者,得指派
科長層級以上代表出席。
六、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
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
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
理。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基隆市衛生局業務主管人員兼任,綜理本會業務
;置幹事十七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兼任,負責各項業務聯繫
事宜。
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