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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自殺防治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心壹字第1110350077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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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自殺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特設基隆
    市自殺防治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政策。
    (二)協調、督導、整合跨局處資源,並推動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業務
        諮詢。
    (三)協調各醫院及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事宜。
    (四)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基隆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教育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
        長、社會處處長、基隆市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文化局局長
        及各區區長。
    (二)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大眾傳播等領域
        專家學者三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七、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辦理。

八、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基隆市衛生局業務主管人員兼任,綜理本
    會業務;置幹事八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兼任,負責各項
    業務聯繫事宜。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