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自殺防治法第五條規定,特設基隆
市自殺防治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擬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政策。
(二)協調、督導、整合跨局處資源,並推動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業務
諮詢。
(三)協調各醫院及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心理健康促進及自殺防治事宜。
(四)其他有關心理健康及自殺防治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基隆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教育處處長、都市發展處處
長、社會處處長、基隆市警察局局長、消防局局長、文化局局長
及各區區長。
(二)精神醫學、公共衛生、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大眾傳播等領域
專家學者三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
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
主任委員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七、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辦理。
八、本會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基隆市衛生局業務主管人員兼任,綜理本
會業務;置幹事八人,由本府相關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兼任,負責各項
業務聯繫事宜。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