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市區
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及繼續經營之審核作業程序,以為業者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轄市區公車路線之審核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辦
理。
三、本市轄市區公車路線之營運以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之一日生活圈
距離為範圍。
四、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附件一)。
(二)由本府規劃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附件二)。
(三)由業者自行規劃新闢或變更營運路線之作業程序如(附件三)。
(四)路線營運許可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經營者,其作業程序如(附件四)。
(五)基隆市區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及繼續經營申請表,如(附件五)。
五、本府規劃新闢營運路線於協調適當業者時,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規劃路線起訖點附近或於合理延駛範圍內設有停車場站。
(二)場站地點應符合規劃路線之營運需求。
(三)所屬公車路線與規劃路線重疊度總和較大之業者宜優先考量。
(四)車輛設備。
(五)營運班距及時間。
(六)補貼款之需求。
(七)平時督考紀錄及服務評鑑結果。
(八)其他足以提昇營運品質事項。
六、業者自行提出之新闢營運路線應考量下列事項:
(一)行駛路線以直捷為原則。
(二)路線一端必須配置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停車場站供車輛調度。
(三)路線應儘量與鐵路幹線或捷運系統轉運接駁。
(四)應敘明車輛來源及旅次需求之運量資料(完整營運計畫書)。
七、新闢營運路線核准經營之許可年限為五年,但非屬專營許可性質。
八、新闢營運路線自通車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縮減營運班次、營運時間或
其他足以影響服務品質之營運計畫內容,但屬本市重大運輸發展需裁
切(縮短)路線,得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受此限。
九、為加強輸運乘客並提升公車運轉效率,包括任一起訖點之區段運量如
達該路線總運量百分之六十者,得申請闢駛區間車,由本府逕行准駁
。
十、路線裁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量調查使用率偏低(平均每班次低於五人上下車或平均車公里營
收低於五元)之路線。
(二)有其他替代路線,且替代路線服務水準較高。
(三)通車營運未滿一年,不同意裁撤。
(四)裁撤路線應經工作小組初審後,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同意裁撤後,須公告一個月。
十一、續營路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營業者應於經營期限屆滿前一年依附表提出路線繼續經營,逾期未
提出且經通知後仍不為申請者,或經認定經營服務品質未能符合大眾
運輸需要者,本府得重新公開徵求營運業者。
(二)前項繼續經營申請表應提送委員會進行審議、評分,成績未達八十分
者,認定為該路線之經營服務品質未符合大眾運輸需要。
十二、本要點於執行時如有爭議或有不適用情形者,應提送基隆市市區汽
車客運審議委員會審議。
十三、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