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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行法壹字第1040222505B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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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基隆市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
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
九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第三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立、變更,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外,
並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
    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管理事項,應符合各項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五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立地點(含設立、遷移、擴大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子遊戲場業(含設立、遷移、擴大面積) 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
    、小學、高中、職校、圖書館、醫院五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二、最小設置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第六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遷址或復業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負責人與營業場所管理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經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
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總保險金額六千四百萬元)
四、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國內製造)或輸
    入檢驗合格證書(進口)影本。
五、所營電子遊戲機名冊(含電子遊戲機名稱、外框、遊戲畫面及貼證照
    片、設置數量、經濟部評鑑說明書、製造廠名稱、設置平面圖及經濟
    部評鑑通過之文件。其機具類別變更時,亦同。
    前項第五款電子遊戲機名稱,應與主機板查驗申請表一致。

第七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遷址、變更或復業登記,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程序審查: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商業
    登記申請辦法、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及商業登記規費收
    費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書面實質審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及本
    自治條例規定審查。
三、現場會勘:符合前二款規定者,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會同本府都市發展
    處、本市消防局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記錄表;其有不符合
    規定之項目,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通過審查。

第八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涉及賭博行為時,自遭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
日起三年內,該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
 
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於本自治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提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
別證之申請,且符合第四條各款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關及單位會同審核
通過者,不受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