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基隆市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
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
九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基隆市政府。
第三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立、變更,除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外,
並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
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之規定。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管理事項,應符合各項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五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立地點(含設立、遷移、擴大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子遊戲場業(含設立、遷移、擴大面積) 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
、小學、高中、職校、圖書館、醫院五百公尺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二、最小設置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第六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遷址或復業登記,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負責人與營業場所管理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經查驗核可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申請表。
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總保險金額六千四百萬元)
四、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國內製造)或輸
入檢驗合格證書(進口)影本。
五、所營電子遊戲機名冊(含電子遊戲機名稱、外框、遊戲畫面及貼證照
片、設置數量、經濟部評鑑說明書、製造廠名稱、設置平面圖及經濟
部評鑑通過之文件。其機具類別變更時,亦同。
前項第五款電子遊戲機名稱,應與主機板查驗申請表一致。
第七條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遷址、變更或復業登記,其審查程序如下:
一、書面程序審查: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商業
登記申請辦法、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及商業登記規費收
費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書面實質審查: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
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及本
自治條例規定審查。
三、現場會勘:符合前二款規定者,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會同本府都市發展
處、本市消防局勘查營業場所,並做成現場會勘記錄表;其有不符合
規定之項目,於未改善完成前,不予通過審查。
第八條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涉及賭博行為時,自遭司法警察機關查獲之
日起三年內,該址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電子遊戲場業。
第九條
電子遊戲場業於本自治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已提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
別證之申請,且符合第四條各款法令之規定,經有關機關及單位會同審核
通過者,不受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