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基隆巿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會會議除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召開秘密會議禁止旁聽外,餘
概公開之。
第三條
旁聽人應於入場前持身分證明文件至本會服務台換取旁聽證,始得入場旁
聽,並於離會前繳回。
第四條
有下列情事者,本會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武器或其他具攻擊性、危險性物品者。
二、酒醉或精神狀態異常、行動可疑者。
三、服裝不整者。
四、未滿七歲之孩童及受監護宣告之人。
第五條
旁聽人數超過旁聽座位,得限制入場。
第六條
旁聽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旁聽僅得於本會所設之旁聽席為之。
二、不得喧嘩鼓噪妨害會場秩序。
三、不得錄影錄音。
四、不得在內飲食、擲棄物品及污損本會設備。
五、不得攜帶各種旗幟、布條、看板、海報或其他宣傳品進入旁聽張貼、
揭示或分送。
旁聽人違反前項各款情形,不聽勸阻者,得強制離場。
第七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