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市民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
策,及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設基隆市政府食品安全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
(二)協調、監督及推動跨局處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因應對策。
(四)其他食品安全衛生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
(四)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五)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六)基隆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兼任,綜理會
務。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
定一人代理。
六、本會報下設食品安全會報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由衛生局、
環保局、警察局、教育處、產發處、消保官等人員組成,任務依各參
加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分工辦理,其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辦理食品抽查、查緝、緝獲物處理、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相關事項。
(二)環保局依環保相關法規對業者環保查核及協助扣押物銷毀事項。
(三)警察局辦理相關食品業者涉及刑事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
實施檢查或取締,予以必要之警力協助事項。
(四)教育處負責校園食品安全查核及輔導,並依教育部相關法規對校
園食品安全進行督導及教育宣導。
(五)產發處辦理相關食品業者之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查報、食品源頭
之生鮮農、畜、水產品產銷管理,並協助衛生單位執行食品安全
衛生查驗事宜。
(六)消保官受理民眾消費爭議之處理及提供消費者相關消費者保護法
令之諮詢;必要時,協助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查核。
七、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
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報於必要時,依召集人指示,成立食品安全緊急事件應變指揮中心,
並指派指揮官,依本會報工作小組各局處權責分工執行相關任務。
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