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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食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食藥壹字第1140350121號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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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市民飲食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
    策,及解決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特設基隆市政府食品安全會報(
    以下簡稱本會報),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
   (二)協調、監督及推動跨局處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因應對策。
   (四)其他食品安全衛生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處長。
   (三)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
   (四)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五)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六)基隆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七)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
    滿之日為止。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兼任,綜理會
    務。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
    定一人代理。

六、本會報下設食品安全會報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由衛生局、
    環保局、警察局、教育處、產發處、消保官等人員組成,任務依各參
    加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分工辦理,其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辦理食品抽查、查緝、緝獲物處理、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相關事項。
   (二)環保局依環保相關法規對業者環保查核及協助扣押物銷毀事項。
   (三)警察局辦理相關食品業者涉及刑事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
         實施檢查或取締,予以必要之警力協助事項。
   (四)教育處負責校園食品安全查核及輔導,並依教育部相關法規對校
         園食品安全進行督導及教育宣導。
   (五)產發處辦理相關食品業者之公司(商業)登記資料查報、食品源頭
         之生鮮農、畜、水產品產銷管理,並協助衛生單位執行食品安全
         衛生查驗事宜。
   (六)消保官受理民眾消費爭議之處理及提供消費者相關消費者保護法
         令之諮詢;必要時,協助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查核。

七、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
    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報於必要時,依召集人指示,成立食品安全緊急事件應變指揮中心,
    並指派指揮官,依本會報工作小組各局處權責分工執行相關任務。

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