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食品安全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之任務如
下:
(一)食品安全之政策指導。
(二)協調、監督及推動跨局處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因應對策。
(四)其他食品安全衛生事務之協調、監督及推動。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
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之,任期二年,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一)本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局長。
(二)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三)本市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
(五)本府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處長。
(六)本府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
(七)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務;秘書及行政工作由衛生局辦理。
五、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下設「食品安全會報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小組成員
由衛生局、環保局、警察局、教育處、產發處、消保官以上人員組成
,平時任務依各參加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分工辦理,其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辦理食品抽查、查緝、緝獲物處理、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相
關事項。
(二)環保局依環保相關法規對業者環保查核及協助扣押物銷毀事項。
(三)警察局辦理有關食品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主管機關實
施檢查或取締時,予以配合及必要警力之協助事項。
(四)教育處負責校園食品使用安全查核及輔導,並依教育部相關法規對
校園食品使用安全進行督導及教育宣導。
(五)產發處辦理有關食品相關業者公司商業登記資料之查報、食品源頭
之生鮮農、畜、水產品產銷管理,並協助衛生單位執行食品安全衛
生查驗事宜。
(六)消保官受理民眾消費爭議之處理及提供消費者相關消保法令之諮詢
;必要時,協助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查核。
七、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需要機動調整。
八、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
或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九、本會報於必要時,依召集人指示,成立食品安全緊急事件應變指揮中
心,並指派指揮官,依本會報工作小組各局處權責分工執行相關任務
。
十、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會報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