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作業,明定審查作業程序,統一規範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單位為本府產業發展處(以下簡稱產發處),協辦單位為本
府都市發展處(以下簡稱都發處)、基隆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三、電子遊戲場業申請營業級別證應經過書面審查及現場勘驗二階段,審
查通過後,始得核發;營業級別證換發之審查作業亦同。但營業場所
管理人變更之換發不在此限。
四、書面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或照片:
(一)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書(須加註申請事項)。
(二) 營業場所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建築物公共安
全檢查及簽證申報書、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核准圖說或核准公文等
影本。
(三) 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國內製造)或
輸入檢驗合格證書(進口)影本。
(四) 電子遊戲機主機板查驗貼證申請表影本。
(五) 電子遊戲機商檢檢驗合格證黏貼於機具上之照片。
(六) 電子遊戲機主機板類別標示證黏貼於主機板上之照片。
(七) 電子遊戲場內電子遊戲機擺設簡圖及照片。
(八) 所申請電子遊戲機機具評鑑說明書及機具外觀照片。
(九) 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及營業場所管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十) 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保單內容應符合基隆市
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
(十一) 電子遊戲機清冊明細表。
(十二) 電子遊戲機購買來源證明資料(廠商出貨證明)影本。
前項所附文件影本內容應與正本相符。
五、書面審查通過後,由產發處召集都發處(都市計畫科、使用管理科)、
消防局各主管單位辦理現場勘驗。
六、現場勘驗內容如下:
(一)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已裝修整理至可營業規模。
(二) 勘驗現場擺設之電子遊戲機具數量應與營業級別證申請書申報數量
一致,其種類應與所檢附之電子遊戲機清冊明細表所載相同。
(三) 同一地址如有經營其他非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項目者,應與電子遊
戲場業加以區隔,不得混合營業。
(四) 營業場所現況應與第四點所附各項書面文件所載內容相符。
七、現場勘驗如有未符合第六點規定者,於改善完成並經主管單位完成複
勘前,不予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