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規費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每案新臺幣四千元。
二、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無須提專案小組審查,除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
議通過案件者,每案新臺幣八千元計收外,其餘每案新臺幣六千元。
三、應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且須提專案小組審查者,每案新臺幣一萬七千
元。
第三條
土地徵收、撥用或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規定得徵收之土地,以協議價購或
其他方式取得,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