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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辦理現有巷道認定標準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工土壹字第1050201097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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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起造人申請建築線指定,針對具有
    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進行認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認定範圍鄰接建築基地所有權人。
    (二)認定範圍土地所有權人。

三、所需審核書面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現況實測圖。(需標示路名、建築基地位置(或非建築目的)、申
        請認定路段及路寬…相關資料,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
    (三)地籍套繪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
    (四)一個月內拍攝之現況照片(需附拍攝方位圖說)。
    (五)申請認定道路上之所有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申請認定道路範圍之二十年前航空照片。(請申請人逕向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洽購)。
    (七)申請認定道路範圍之二十年內所有航測圖。(請申請人逕向本府
        都市發展處申請)。
    (八)如非本人而申請人委託第三方辦理,請受託人檢附申請人印鑑證
        明與身分證影本。
    所附資料若不完整、不符規定、模糊不清無法辨識或內容不實時應退
    件不予認定。

四、會勘時應邀集申請人、轄區區公所、里辦公處、都市發展處(都市計
    畫科、建築管理科)、土地所有權人、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民
    政處(戶政科)、工務處(土木工程科、養護工程科、河川水利科)各
    單位到場會勘。
    會勘通知單至少需於會勘前七日(含假日及不上班日)發文。

五、彙整申請案件所有資料及會勘意見後研擬具體初步判定結果,並簽請
    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爭議,由本府成立現有巷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
    組)審核,於每月月底審核該月所有爭議案件,如遇特殊或急迫案件
    得視情況加開。
    經審議小組研擬具體認定結果,再簽請核定。
    第一項審議小組成員共計七人,以本府工務處處長為召集人,如召集
    人無法參加,則由其指定之主持人主持會議,其成員就下列單位人員
    聘(派)兼之:
    (一)基隆市建築師公會。
    (二)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五)本府工務處土木工程科科長。
    (六)認定範圍轄區區公所。
    於必要時,得邀請本府法律顧問或其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六、審議小組所研議之認定結果經簽奉核准後,應將初步認定結果及會勘
    紀錄函復申請人及會勘出席單位,並公告張貼於轄區里辦公處佈告欄
    公告周知一個月,期間如有異議者,應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本府
    工務處(土木工程科)提出,本府將提送審議小組進行複審;如無異議
    則同意認定為現有巷道。

七、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