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起造人申請建築線指定,針對具有
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進行認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人資格如下:
(一)認定範圍鄰接建築基地所有權人。
(二)認定範圍土地所有權人。
三、所需審核書面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現況實測圖。(需標示路名、建築基地位置(或非建築目的)、申
請認定路段及路寬…相關資料,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
(三)地籍套繪圖。(比例尺為五百分之一)
(四)一個月內拍攝之現況照片(需附拍攝方位圖說)。
(五)申請認定道路上之所有土地登記簿謄本。
(六)申請認定道路範圍之二十年前航空照片。(請申請人逕向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洽購)。
(七)申請認定道路範圍之二十年內所有航測圖。(請申請人逕向本府
都市發展處申請)。
(八)如非本人而申請人委託第三方辦理,請受託人檢附申請人印鑑證
明與身分證影本。
所附資料若不完整、不符規定、模糊不清無法辨識或內容不實時應退
件不予認定。
四、會勘時應邀集申請人、轄區區公所、里辦公處、都市發展處(都市計
畫科、建築管理科)、土地所有權人、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民
政處(戶政科)、工務處(土木工程科、養護工程科、河川水利科)各
單位到場會勘。
會勘通知單至少需於會勘前七日(含假日及不上班日)發文。
五、彙整申請案件所有資料及會勘意見後研擬具體初步判定結果,並簽請
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爭議,由本府成立現有巷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
組)審核,於每月月底審核該月所有爭議案件,如遇特殊或急迫案件
得視情況加開。
經審議小組研擬具體認定結果,再簽請核定。
第一項審議小組成員共計七人,以本府工務處處長為召集人,如召集
人無法參加,則由其指定之主持人主持會議,其成員就下列單位人員
聘(派)兼之:
(一)基隆市建築師公會。
(二)本府行政處法制科科長。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科長。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科長。
(五)本府工務處土木工程科科長。
(六)認定範圍轄區區公所。
於必要時,得邀請本府法律顧問或其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六、審議小組所研議之認定結果經簽奉核准後,應將初步認定結果及會勘
紀錄函復申請人及會勘出席單位,並公告張貼於轄區里辦公處佈告欄
公告周知一個月,期間如有異議者,應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向本府
工務處(土木工程科)提出,本府將提送審議小組進行複審;如無異議
則同意認定為現有巷道。
七、本作業程序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