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指設籍基隆市 (以下簡稱本市)並經本市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就讀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
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資賦優異之學生。
第三條
資賦優異學生具有特殊表現者,得由學校推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審查通過,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
助金。
本條所定獎學金之類別及金額如附表。
第四條
申請獎助金者,其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檢附申請表及前
一學年度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五條
已核准獎助者,其獎助金由本府函請就讀學校依規定辦理獎助金核撥
手續,由學校轉發受獎助者。
第六條
獎助金申請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
全部之獎助;撤銷或廢止原獎助處分,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
原處分所受領之獎助金,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
前項規定,應載明於核定補助處分書。
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補助
二年。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