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四條規定所為之行政裁罰,依法而為妥適及 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裁處罰鍰,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本法所 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有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加重或減 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