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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貳字第1050350394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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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身心障礙鑑
    定工作有效推動,特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設立基隆
    市身心障礙者鑑定審議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置委員十二至十五人,
    其任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委員由市長就有關單位代表聘(派
    )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機
    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事項。
(二)身心障礙等級需重新鑑定之指定事項。
(三)鑑定結果爭議與複檢之處理事項。
(四)其他相關身心障礙鑑定之審議或諮詢事項。

四、本小組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
    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
    少於三分之一):
(一)本市衛生局代表。
(二)本府社會處代表。
(三)本府教育處代表。
(四)醫事人員代表。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
(六)地方人士代表。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一人,由本市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兼任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小組業務。

六、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
    委託有關單位及鑑定機構先行評估鑑定,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
    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