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案件,建立執法公平性
,減少爭議與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為執行本法第七十九條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罰
鍰處分,訂定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基準之裁罰對象(受處分人)依序為使用人、管理人、建築物所有
權人、土地所有權人。
四、附表所列統一裁罰基準,如有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而
有加重處罰之必要者,本府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不受附表統一裁
罰基準之限制。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