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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貳字第1050350535B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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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為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有所依循,特依
據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