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道路命名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
點。
二、依基隆市道路命名暨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
條規定區分為路或街之道路,依下列原則辦理命名:
(一)具有卓越貢獻或有紀念意義之人、事或地名。
(二)具有地方特色或共同記憶價值之名稱。
(三)具有表揚良善意義或有創意之名稱。
(四)具有系統性、順序性及方向性以符合實用觀念。
(五)道路名稱為六個字以內,不得與既有道路名稱重複、同音異字或
讀音相近,並避免諧音或字義不雅。
三、新闢道路完工或部分通車前六個月,道路工程主管機關得通知轄區戶
政事務所辦理道路命名作業。
四、道路命名依本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由戶政事務所會同區公所提出一至
三項命名草案,邀集當地里長及民意代表等召開協調會議。
五、道路命名應由戶政事務所檢具命名草案、命名理由、命名道路簡圖及
協調會議紀錄等資料,陳報本府核定。
六、跨區道路之命名作業,由道路所經轄區路線較長之戶政事務所為主辦
所。
七、既有道路更名之提案,應提出一至三項更名建議與理由,經徵得同一
名稱道路範圍內現有設籍戶之戶長五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者,得由提
案人提請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道路更名作業。
八、既有道路更名提案連署人數合於第七點規定者,戶政事務所應辦理提
案同意人數之意見調查,調查結果經同一名稱道路範圍內現有設籍戶
之戶長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者,戶政事務所應依第四點、第五點規
定辦理道路更名作業。
九、前點道路更名作業陳報本府核定時,應另檢具提案資料、提案連署書
、意見調查資料及戶長名冊。
十、依第七點規定之連署提案人,其人數併入第八點規定之同意人數計算
,免重複辦理意見調查。
十一、既有道路更名提案之意見調查,未達第八點規定之同意人數者,提
案不成立,並自不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就同一道路不得再行提案。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