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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學生參加國際性及全國性科學教育類競賽績優表現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106020508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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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市立高中(以下簡稱學校)
    參加國際性及全國性科學教育類競賽有特殊表現,成績優異,足堪表
    揚獎勵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競賽,為代表本市學校參加政府機關及學術研究機構認
    可或舉辦之國際性及全國性科學教育類之下列競賽:
    (一)參加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參選之各國際科學展覽活動。
    (二)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薦參選之各國際奧林匹亞競賽。
    (三)參加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薦參選之「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
        亞競賽選拔」,錄取國家代表隊參賽。
    (四)參加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可補助之「著名國際發明展」。
    (五)參加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主辦之「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六)參加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主辦之「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之
        全國科學展覽會」。

三、參加第二點規定之競賽表現優異,獲得獎項,未獲主辦單位及其他機
    關獎金者,得依第四點規定頒發獎勵金,如已獲獎金者,頒發獎狀獎
    勵。

四、本要點之獎勵原則如下:
    (一)個人組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團體組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一萬
        五千元。
    (二)每人每項競賽作品以獎勵一次為限,不得重複向基隆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勵。

五、申請本要點獎勵金,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及
    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六、為達獎勵金發放之激勵效果,本府得另辦理配合活動、公開頒獎。

七、申請本獎勵金有偽造或不實者,應向申請單位或申請人追繳溢領之獎
    勵金,並不再受理其獎勵金之申請。

八、非屬第一點及第二點所列之對象或競賽範圍者,經專案簽核後,得準
    用本要點規定辦理獎勵事宜。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