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獎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市立高中(以下簡稱學
校)優秀競賽員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以下簡稱競賽),創造良好成
績為市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競賽,為代表本市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全國性
語文、音樂、舞蹈、美術、戲劇之藝文競賽。
三、學校參加競賽,未核獲其他機關獎金之競賽員(含團體組與個人組),
得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頒發獎勵金;如已獲其他機關頒發獎金者,
頒發獎狀獎勵。
四、個人組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語文類競賽:
1.榮獲各組項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
2.榮獲各組項第二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榮獲各組項第三名:新臺幣二千元。
4.榮獲各組項第四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5.榮獲各組項第五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6.榮獲各組項第六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類競賽:
1.榮獲各組項特優:新臺幣二千元。
2.榮獲各組項優等:新臺幣一千元。
五、團體組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榮獲各組項特優,每位競賽員核發新臺幣四百元。
(二)榮獲各組項優等,每位競賽員核發新臺幣二百元。
六、個人組及團體組指導老師、行政人員(含校長)依各項全國賽實施要點
獎勵規定專案敘獎。
七、非屬第二點所列之競賽,得經專案簽核後,辦理績優參賽師生之表揚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