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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學校參加全國藝文類競賽優勝人員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貳字第106020491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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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獎勵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國民中小學及市立高中(以下簡稱學
    校)優秀競賽員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以下簡稱競賽),創造良好成
    績為市爭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競賽,為代表本市參加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辦全國性
    語文、音樂、舞蹈、美術、戲劇之藝文競賽。

三、學校參加競賽,未核獲其他機關獎金之競賽員(含團體組與個人組),
    得依第四點、第五點規定頒發獎勵金;如已獲其他機關頒發獎金者,
    頒發獎狀獎勵。

四、個人組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語文類競賽:
    1.榮獲各組項第一名:新臺幣三千元。
    2.榮獲各組項第二名: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榮獲各組項第三名:新臺幣二千元。
    4.榮獲各組項第四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5.榮獲各組項第五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6.榮獲各組項第六名:新臺幣一千元。
  (二)音樂、舞蹈、美術、戲劇類競賽:
    1.榮獲各組項特優:新臺幣二千元。
    2.榮獲各組項優等:新臺幣一千元。

五、團體組獎勵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榮獲各組項特優,每位競賽員核發新臺幣四百元。
 (二)榮獲各組項優等,每位競賽員核發新臺幣二百元。

六、個人組及團體組指導老師、行政人員(含校長)依各項全國賽實施要點
    獎勵規定專案敘獎。

七、非屬第二點所列之競賽,得經專案簽核後,辦理績優參賽師生之表揚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