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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島礁磯釣證管理及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事貳字第1060206717B號令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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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島礁磯釣證
核發管理及收費標準,特依據基隆市娛樂漁業島礁磯釣自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島礁磯釣證者,應年滿十六歲。
前項申請應繳交規費後,持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或有效護照,向基隆區漁
會提出申請。
島礁磯釣證核發有效期限,最長為三年。

第三條 
申請核(換、補)發島礁磯釣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處罰鍰而未繳清。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廢止島礁磯釣證未滿一年。

第四條 
申請核 (換、補)發島礁磯釣證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核發有效期限一年期之島礁磯釣證,每證收費新臺幣三百元;三年期
    島礁磯釣證,每證收費新臺幣七百五十元。
二、島礁磯釣證有限期限內,因證件汙損或資料異動申請換發或遺失補發
    者,每證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三、例假日或基隆區漁會非上班時間,限申請核發有效期限一年期之島礁
    磯釣證,每證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規費收入依本府預算程序辦理,並使用於島礁磯釣證之製作材料、島
礁磯釣行政管理、島礁環境管理與海洋資源復育相關支出。

第五條 
申請核(換、補)發島礁磯釣證者,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護照影本。
三、繳費證明正本。
四、簽署島礁磯釣安全手冊同意書。
未檢齊前項申請文件,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退件。

第六條 
島礁磯釣證有效期限屆滿後失效。
申請核發島礁磯釣證者,其核發有效期限,應自核發日起算;有效期限屆
滿日前,重新申請核發者,應自有效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
島礁磯釣證因汙損致無法辨識者,視為無效證件。
申請換、補發島礁磯釣證者,其有效期限,同原核發之島礁磯釣證。

第七條 
島礁磯釣證登載事項有變更或因汙損致無法辨識者,應申請換發。
遺失島礁磯釣證者,應申請補發。

第八條 
代理他人申請核(換、補)發或領取島礁磯釣證者,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正本及檢具委託書,以供查驗。

第九條 
從事島礁磯釣活動人員於活動期間,應攜帶島礁磯釣證及有效身分證明文
件,以供查驗。

第十條 
從事島礁磯釣活動人員,應檢視漁獲體長,提供娛樂漁業漁船船長登錄於
該航次之磯釣活動日誌,並攜回磯釣所生之垃圾及剩餘餌料。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