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整合基隆市屬各級
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本府自辦或委託辦
理之社區大學使用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基隆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
使用管理辦法」。
三、各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以課後時間或非上
課日為原則,且不得影響校務運作及教學品質,必要時本府得予協助
,以利社區大學之教學。
四、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逾半年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三週,檢具申
請書(如附件一)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簽訂契約書(如附
件二),始得使用,未逾半年者,檢具申請書,經學校同意即可。
五、本府爲鼓勵各校成爲終身學習之夥伴機構,以活絡校園閒置空間,協
助推展本市終身學習風氣,各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
使用時,依「基隆市所屬各級學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
學水電費分攤基準表」(如附件三)收取水電費,且免收保證金和場
地費。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