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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所屬各級學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終壹字第1100229912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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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推動終身學習教育,整合基隆市屬各級
    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本府自辦或委託辦
    理之社區大學使用時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基隆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
    使用管理辦法」。

三、各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使用,以課後時間或非上
    課日為原則,且不得影響校務運作及教學品質,必要時本府得予協助
    ,以利社區大學之教學。

四、校園場地申請使用之期間逾半年者,申請人應於使用前三週,檢具申
    請書(如附件一)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簽訂契約書(如附
    件二),始得使用,未逾半年者,檢具申請書,經學校同意即可。

五、本府爲鼓勵各校成爲終身學習之夥伴機構,以活絡校園閒置空間,協
    助推展本市終身學習風氣,各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學
    使用時,依「基隆市所屬各級學校提供校園場地及設施設備予社區大
    學水電費分攤基準表」(如附件三)收取水電費,且免收保證金和場
    地費。

六、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