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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因應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貳字第106021148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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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災害發生,預先建立救濟民生物資
    儲存作業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災害緊急救濟民生物資儲存作業,由基隆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
    所)辦理。

三、區公所救濟民生物資安全存量儲存原則,以二日份非食品之民生用品
    為主。
    前項救濟民生物資儲存得運用開口契約提供,並應於開口契約內明定
    廠商不得以其位於受災區內而影響履約任務。

四、區公所每年儲備之救濟民生物資安全存量,至少應包含保全對象之人
    口數量。
    前項保全對象範圍由區公所依地區人口數及災害潛勢類型定之。

五、救濟民生物資儲備品項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
      3.其他如罐頭、奶粉(嬰兒、成人)、餅乾口糧,均應至少儲備保全
        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
        人口數量所需。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日用品類:牙刷、牙膏、衛生紙、衛生棉、尿布或尿褲、急救箱
        、手電筒及電池等,均應至少儲備保全對象之人口數量所需。

六、救濟民生物資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品類:
      1.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
      2.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二)寢具類:帳篷、睡袋、毛毯或棉被等,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三)衣物類: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四)照明設備、電池等民生物資,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五)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
        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供應。

七、救濟民生物資取得及配發原則如下:
    (一)救濟民生物資之取得,由本府或區公所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救濟民生物資之配發,由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將救濟民生物資
        分送至各危險地區之固定地點存放及管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
        時搶通,救濟民生物資或民間捐贈物資依前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
        ,其運補日數由本府或區公所視災區狀況決定。
    (三)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由區公所授權當地里長、鄰長、指定團體
        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八、救濟民生物資之管理及屆期處置原則如下:
    (一)救濟民生物資之購置及儲存,區公所應指定專人保管,於每年一
        月、四月、七月、十月定期盤點,並檢查保存期限。
    (二)救濟民生物資由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應數量應比照第六
        點規定辦理。
    (三)區公所於儲存物資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置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逾期或不堪使用之物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報廢或銷毀。
    前項救濟民生物資之購置、定期盤點、推陳、報廢及銷毀等作業,區
    公所應製作成果報告,並於作業結束後二週內報送本府社會處備查。

九、區公所於每年防汛期前,應加強檢核救濟民生物資儲存現況及開口契
    約廠商簽訂情形。

十、本要點所定救濟民生物資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由本府
    相關預算或災害預備金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